淘宝胸贴在日常生活中,当有人讲了一件有趣的事情时,我们常常会有:“笑死我了”来赞赏别人的幽默,可是,就在贵州,就发生了一件因为听笑话而“笑死”的真实事件。
出于这个原因,他经常在网上阅读一些段子或笑话,并将它们讲给身边的人听。当他看到身边的人捧腹大笑的模样时,周永伟感到十分满足和快乐。
周永伟是一个非常乐观开朗的人,他总是以笑脸迎接每个人。无论遇到怎样的困境,他都能用幽默的语言来缓解紧张气氛。这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幽默感不仅影响着他自己,也传递给了身边的人。
因此,大家对周永伟的评价都非常高。在小区中,每个人都认识这个“开心果”,他的笑话给邻居们带来了不少欢快的笑声。
为此,每次小区举办活动时,都会邀请周永伟前去说相声或者讲笑话调节气氛,对于这样的工作,周永伟打心眼里喜欢参加。
但是有时周永伟的性格有些大大咧咧,甚至可以说是鲁莽。有时他会不合时宜地将他的笑话,让众人感到尴尬。
例如,在公司的一次正式的商务会议上,当同事们正在认真讨论重要事项时,周永伟突然开口,讲了一个与会议内容毫不相关的笑话,直接让整个会议室的气氛降至冰点。
对于周永伟的这种性格,虽然有人觉得这样有点烦,但是对他真个人人的人品还是持正面评价的。
这日,周永伟下班后到小区南门口的超市采购食材。在超市里,他遇见了邻居苟军。
周家与苟家平日里关系本来就很不错,加上平时每次周永伟在小区中表演节目是,苟军都非常捧场,所以两个人边逛超市边闲聊了起来。
为了调解气氛,周永伟想起前一天晚上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小孩,并给苟军讲了起来。苟军这个人本来“笑点”就有点低,加之周永伟的笑话确实非常好笑,这个笑话逗得苟军哈哈大笑起来。
周永伟看到苟军很喜欢自己讲的笑话,心中充满了成就感,于是乘胜追击地又多讲了几个笑话,逗得苟军捧腹大笑。
周永伟看着苟军捧腹大笑的模样,觉得苟军今天捧场捧的有点太卖力了,于是拍了拍他的肩膀,说道:“哥们,你表现的太夸张啦!”
此时,周永伟的手机响了起来,是周永伟的妻子催促他赶紧卖菜回家,不然没有办法做饭了。于是,周永伟匆匆抛下苟军回了家。
周永伟走后的好一会儿,苟军居然还在笑,而且笑的有些上气不接下气,甚至都笑的站不起身了。
后来,苟军笑得越来越没有力气,直至身子倒在了地上,他的脸也因为笑的太过分而憋得发紫。
超市老板发现了苟军的不对劲,连忙上前查看。只见苟军面色发青,呼吸急促,甚至已经开始翻白眼了。
超市老板连忙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联系了苟军的家人,告诉他们苟军出事了,让他们赶紧赶往医院。
事后苟军的家人从超市老板口中了解到,苟军是在听完周永伟的笑话后发的病,于是找到周永伟要求他给一个说法。
对于这件事,周永伟感到莫名其妙,自己的一个笑话就可以杀人,实在是太匪夷所思了。
由于双方无法就苟军死亡的后续事情达成一致意见,苟军的家人干脆就报了警,声称周永伟是“杀人凶手”。
经过法医的尸检和相关机构的鉴定,苟军的死因很快就被确定了下来:苟军死于心脏病发作。
原来,苟军长期患有心脏病,近年来,由于年龄的增长,其心脏的健康状况越来越差,甚至还在心脏里做了支架手术。医生对其和其家人百般叮嘱,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情绪的大起大落。
警方在了解到事情经过与苟军的死因后认为,周永伟与苟军作为多年的邻居,周永伟对苟军的病情应当有所了解,在知晓苟军患有心脏病的前提下,还给他讲笑话,还将大笑不止的他独自抛下,对苟军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因此认定周永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一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事实基础:发生了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这可能是由于犯罪人疏忽、不谨慎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
2. 过失行为: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非故意的。过失行为可以包括疏忽、不当管理、违反职责等。
3. 结果关联: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必须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直接相关。即存在因果关系,犯罪人的过失行为是导致他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4. 预见性: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其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尽管具体判断标准可能因案件而异,但一般来说,犯罪人应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安全和生命造成威胁。
5. 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权益产生了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刑事责任形式,与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针对那些由于犯罪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而故意杀人罪则针对明确意图和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
本案中的周永伟实际上对苟军的死并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苟军的死对于周永伟而言属于意外事件,不能将其死亡结果归责于周永伟,更不能以此来给周永伟定罪量刑。
在审讯期间,周永伟坚持声称自己并不知道苟军患有心脏病的事情,而且他也不知道对于心脏病患者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哪些。因为自己讲一个笑话被要被定罪,实在是冤枉至极。
随后案件被移动至检察机关处,检察机关在整合证据链条后,确定周永伟对苟军的病情并不之情,不存在故意诱导其发病的主观恶意,对于讲笑话会导致苟军死亡的结果也没有可能会预见,因此认定周永伟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苟军被免于起诉。
刑事诉讼领域的免于起诉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关机关不对涉案人提起刑事诉讼,并终止对其的追究和惩罚。这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1. 证据不足:如果相关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可能会决定免于起诉。这是基于法律原则,即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有罪,否则不能对其进行起诉。
2. 没有犯罪事实: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没有实际的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涉案人并未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可能会决定免于起诉。这是确保无辜者不受无谓的惩罚和追究的重要措施。
3. 合法防卫:在一些情况下,涉案人采取自卫行为来保护自己或他人,在法律框架内属于合法防卫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能会决定免于起诉。这是出于对正当行为的保护,以确保人们在合理防卫自己安全的情况下不受刑事追究。
4. 情节轻微:如果涉案人犯罪行为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有关机关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裁量权,决定免于起诉。这是为了保持刑事司法的适度与公正,在处理案件时平衡惩罚和教育的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免于起诉并不意味着被涉嫌犯罪的人没有责任或免除了法律约束。相反,这是基于法治原则,在依法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决策。此外,免于起诉并非终身有效,如果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相关机关可以重新考虑起诉问题。
本案中,周永伟被免于起诉是因为其行为本身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必要用法律领域最严厉的《刑法》来对他进行制裁。
虽然周永伟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要对苟军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多番调解,周永伟同意向苟军的家属支付6万元的赔偿费用,并对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苟军的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此案就此了结。
基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公平原则,周永伟的讲笑话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导致苟军死亡的一个诱因,因此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一种法律和道德上的准则,旨在确保公正、公平以及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在民事法律领域,公平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判断责任和补偿问题。
在审视公平原则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规定、案例判例和道义准则,在确保个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一出,立马引爆了舆论,有人认为讲一个笑线万元实在是太远了;还有人认为对于苟军的死,一定要有人负责。
那么,对于这一案件,你认为周永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赔偿苟军家属6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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