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趣事作文350字2021年9月8日,正在派出所对着警察口出狂言的男子丝毫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甚至要求民警几天必须把自己身份证上的“出生”二字改成“生出”,原因就只是因为觉得
面对男子的要求,民警也是觉得无奈至极,这身份证上是否标明“出生”二字那是国家统一办理,又怎么可能因为男子认为其是谐音“畜生”说改就改?
男子来自四川泸州,这身份证上历来便标明“姓名”“性别”“出生”“住址”,然而该男子却是有意见的很。
就这样的话男子是没少对家人说,每次男子这么问,家人也是给其一个白眼,并表示这全国身份证上都是写的“出生”俩字,那这都是骂人了。
男子家人回复的利索,但男子可不这么认为,依旧是我行我素,继续盯着那身份证上的“出生”俩字发呆。
男子越看越不舒服,天天在家里是没少向家人絮叨这给自己办身份证的人有毛病,这出生这么大的字眼,谐音明明在骂人,还给自己办理到身份证上。
男子越说越起劲,甚至连出门需要用到身份证的地方,男子都开始选择排斥,甚至觉得每次一拿出身份证就是在告诉自己是个“畜生”。
男子家人的回答也是颇显无奈,家人也是搞不明白男子是为何就盯着那身份证上的“出生”二字在那浮想联翩,自己想完之后也是生一肚子闷气,然后开始发脾气。
家人表示男子这样的情况在家里尤其常见,最开始家里人还会和男子进行理论一番,后来也便任由男子自己在一旁叨叨。
本以为男子在家发泄骂人也就完了,然男子接下来的举动是让家人直表震惊,甚至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男子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把自己身份证上看起来骂人的“出生”改为“生出”。
据了解,男子有这样的想法很久了,最开始觉得无足轻重,自己嘴上骂骂也便过去了,然而男子就是过不来那个劲,始终觉得这当初给自己办理身份证的人在埋汰自己。
说起身份证上的出生二字,男子就是满脸的嫌弃,甚至觉得自己再次被辱骂一番,情绪也是逐渐激动。
听到男子诉求的民警也是震惊了,听说过改名字的,第一次听说要改“出生”俩字的。
面对男子的要求,民警也是向男子表示,并非是民警不愿意帮忙,而是这些前缀均是国家统一安排,派出所对此并没有任何的更改权力。
男子可不听民警说这些,就表示这身份证是在派出所办的,这派出所就应该对自己的需求负责。
见到男子执拗,民警再次认真向男子解释,这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也就是说并非是该男子一人都有“出生”两个字作前缀,且这些前缀是国家部门统一设定,即使是作为对户籍进行统一制作和发放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他也无权干涉将“出生”二字进行更改。
不管民警如何向男子解释,男子就是不听,开始无理取闹表示这些年轻民警就会糊弄人,于是扬言要找当年给自己办理身份证的民警。
男子继续耍闹,于是民警便搜索信息找到了当年给男子办理身份证的工作人员, 而如今该工作人员并不在派出所工作,转到了看守所工作。
男子二话不说便要找当年该工作人员,不论旁人如何相劝,男子的需求是无理取闹,是国家统一规定,男子就是不相信。
男子去到看守所找到了当年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的反应与民警如出一辙,对于男子所谓的出生二字谐音是畜生,且在侮辱自己,表示尤其震惊。
该工作人员与派出所民警一样,再度向男子进行解释,然而怒气早已濒入阀值的男子不想再听所谓的国家统一安排,不能更改。
男子始认为就是民警不愿意给自己办理,男子忍不了了,开始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男子的污言秽语在整个办公区尤其响亮,众人都在劝说男子不要那么在意身份证上的“出生”二字。
并且所有人都是出生二字,那怎么全国人民都得被骂畜生吗。无论办案民警如何讲述,男子始终就是听不进去,男子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声音也是越加激动。
自然地,对于男子的无理要求加上其民警办公区大喊大叫,已经公然干扰国家公职人员正常办公,民警是有权力且有理由逮捕男子,并对其问责。
听到于此的男子,并不是害怕反倒是对民警的继续挑衅,男子继续辱骂,一边辱骂一边往门外走去,直奔着警车前去,上去便是对警车一顿踢打。
用脚踹掉警车的车灯,见到男子如此的民警也是急忙跑去阻拦男子,但男子在起气头上,即使是警察来拦截,男子也是不害怕,对着打头阵的民警脸部上去就是一巴掌。
那记耳刮子的声音尤其响亮,随后其他民警当场将男子反扣押在地,男子嘴上依旧是骂骂咧咧。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要求的是随意地殴打,而不是一般地殴打,并且必须是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行为。第二,其中,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也就是说,即使让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其殴打行为;
第三,而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简单地说,就是殴打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第四,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喜欢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比如,他人向行为人提出了好的建议,行为人却因此殴打了他,这就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相反,如果他人侮辱谩骂行为人,行为人出手打人,则不具有随意性。再比如,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做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好几个人,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
第五,至于情节是否恶劣,应该围绕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胁的程度来判断。比如,以下几种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或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评价为情节恶劣,因为这样就相当于去掉了一个必要的要件。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既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它不限于针对特定个人,也包括针对一群人、一类人进行的谩骂。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行为,应当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起哄闹事的一般是多人,但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有多人实施。也就是说,一两个人起哄闹事,也可能构成本罪。
而该男子,为发泄个人情绪,不仅辱骂警察,甚至公然在警察办公区大喊大闹,另外对警车进行蓄意破坏,甚至对着警察打了一大耳刮子。
从寻衅滋事罪证的四个类型来看,男子是全占,所以男子这寻衅滋事罪是没跑了。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不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不能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男子辱骂警察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妨碍执行公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男子除去辱骂警察之外,扇了民警一个耳光,男子涉嫌袭警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见到法律的审判,男子终于老实了,而对于是否“出生”改为“生出”,男子也不再继续嚷嚷,男子总说这“出生”是因为谐音“畜生”在辱骂自己。
可是若是真的按照男子无理取闹的说法将“出生”改为“生出”,这谐音“牲畜”难道不是更意有所指?更难听?
所以啊,所谓的谐音骂人,让自己不舒服纯粹就是自己想太多。全国人民都是“出生”,难道都是骂人吗?总是纠结于此,最后不仅落得寻衅滋事,还袭警,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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