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217花花世界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根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3、本次拟审议事项为《关于推选“全筑转债”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请于 2023年 10月 07日召开“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
1、在债权登记日持有“全筑转债”的、且按照下述“三、会议登记事项”所述规则完成会议登记的所有持有人。
截至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筑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②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1、《关于推选“全筑转债”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参见附件1)
2、《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参见附件2)
3、《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参见附件3)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参会回执(参会回执样式,参见附件4);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5)、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参会回执。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负责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参会回执;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书、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参会回执。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参会回执;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参会回执。
4、异地债券持有人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线时前,信函、电子邮件送达至公司证券部。
5、若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2023年9月26日16时前完成会议登记,若信函、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则信函、电子邮件以到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或通讯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6)。
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在2023年9月25日12时前将表决票通过现场递交、邮寄信函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邮寄信函方式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但扫描件对应的原件应在2023年9月25日12时邮寄到公司证券部)。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1、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1、 《关于推选“全筑转债”受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议案》
2、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 3、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4、 “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考虑到“全筑转债”债券持有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债券持有人集中、高效主张权益,保障全筑股份预重整及重整(如有)的顺利推进,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全筑转债”承销机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现提议推选海通证券作为“全筑转债”全体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并拟由公司、管理人与海通证券签订《受托管理协议》。截至本议案发布之日,海通证券未持有“全筑转债”。
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如下授权及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公司预重整程序及重整程序(如有):
1、在公司预重整程序及重整程序(如有)中,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申报债权,准备、签署并提交相关表格、文件及/或证据,代表债券持有人确认、放弃及/或变更债权申报;
2、在公司预重整程序及重整程序(如有)中,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核结论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就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就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针对“全筑转债”相关债权提出的询问或异议进行答复、回应,必要情况下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4、若公司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则作为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权被选任为成员,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权利(如有);若公司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设立信托计划,成立信托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的,有权被选任为成员,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信托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权利(如有);
5、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在公司预重整程序及重整程序(如有)中表决预重整方案及/或重整计划(草案)及/或其他议案;
6、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接收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预重整程序及重整程序(如有)中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或行为。
委托授权有效期自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或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止。
1、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全筑转债”,即视为同意海通证券作为“全筑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接受《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接受《受托管理协议》之约束。
2、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受托管理人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受托管理协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及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及受理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筑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请在“议案名称”栏目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打“√”,并 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无效票; 3、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均有效;
4、在表决票原件送达之前,邮件送达的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邮件送达的文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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