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王妃早在2013年6月,《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就明确了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证监会接手监管职能后,于2014年8月先行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构成了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并授权协会具体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工作,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
针对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条例》颁布前,仅有《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践中,各地证监局已对其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了大量的现场抽查工作,但对于证监会及证监局职责行使并无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条例》生效后,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证监会明确有权采取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封存相关交易、财会等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账户信息等措施以履行其监管职责。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1]赋予了证监会较大的监督管理权力,在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不仅管理人自身业务可能会被暂停,并且其董监高及股东/合伙人亦有可能会被要求更换或暂停权利。该等监管措施将有助于监管机构更有依据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更为有效地保护在管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
《条例》本次最突出的变化在于显著提高了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的违规成本,一方面提升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的权限,另一方面针对各类违法违规情形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条例》针对多项常见的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首次设置了行政处罚。私募基金行业违法违规低成本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原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只是较为简略地规定了罚则,监管机构可自行决定采取的处罚措施基本限于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与之相较,《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框架和脉络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章节有许多相似之处,详细地列举了各类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使处罚更具有可执行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条例》参照了其上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处罚措施,但其相较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同类处罚的档次较少,仅规定四档处罚措施。对于机构违法所得部分,少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档次;对于机构的处罚,也没有“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档次。涉及经济处罚的多为较重档次(顶格),且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的附带处罚,某种程度凸显了法规制定者“重典治乱”的倾向。
《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措施可分为对机构和对个人两大类,按照一般理解的由轻到重排列如下:
对机构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取缔),相关处罚措施可以并处;
对个人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相关处罚措施可以并处。
《条例》第六章中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按照罚则严重程度排序梳理如下:
此外,针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条例》第五十八条首次规定了证监会可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本条规定在监督管理章节,未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较为特殊。本条对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做了进一步延伸规定,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改正或严重危害管理人合规运作、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进一步采取包括:
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主要表现形式为暂停产品备案)、责令更换管理人员(新增监管措施)、责令负有责任的出资人转让其持有的财产或限制权利(新增监管措施)、责令管理人聘请第三方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新增监管措施)、指定其他机构接管(新增监管措施)、通知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非私募不得使用“基金”字样进行投资
第四十四条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未按《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行为,《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四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3.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如果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条例》中规定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的高管要持股
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备案办法》仅规定未持有基金份额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未规定违反该规定后会受到何种处罚,故未检索到该条对应的既往的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均持股且合计不低于20%),《条例》中对管理人新增的处罚有:
2.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现有处罚案例中未检索到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该条涉及义务的处罚案例,仅检索到管理人的类似违规行为。如果私募基金托管人在《条例》生效后未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的,或未托管的产品没有建立财产纠纷解决机制,无法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安全,《条例》中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新增的处罚有: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应当自行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如果上述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如果上述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其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募集完毕须备案,备案需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放贷、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转委托及接受无资质证券投顾服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该管理人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利用职务便利牟利
第五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如果该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如果该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除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之外,就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条例》中规定了对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如有)施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为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自律监管规定依然有效,因此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之外,基金业协会仍有权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暂停基金备案等自律监管措施。如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将被极大地提高。
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检索到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仅检索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似违规行为案例。如果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条例》生效后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中对其新设的处罚有: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施加最高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两类处罚,其一是对严重违法的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二是对于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人员和机构,也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第一款属于新增的通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第二款,未检索到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案例。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为对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提出的工作尽责及廉洁勤政要求。未检索到本条涉及的案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间的优先顺序,规定投资人民事赔偿权利主体的民事赔偿优先权,优先保障投资者的赔偿权。
[1]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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