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柳村即时导读来自知乎上整理的网友们眼中的判决书,不一样的眼光,不一样的体会。所体现的不仅是法律。
“被告×××等183人,解放前后一贯不务正业,品质极端恶劣,曾先后奸污有夫之妇607人,强奸妇女51人,305人,互相30人。”
原来这183人中有11个妇女,172个男人,把他们通奸(包括男女)、强奸、、互相累计统计起来,得出那个总数,而不分每个人有多少这样的行为。
2010年9月10日,合议庭被迫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但是法官们心有不甘,于是在这份《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中出现了这样的罕见内容:“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湖南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
“被害单位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深圳某公司一致表示:……蔡某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对比其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申请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见,蔡某的律师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有的律师,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做生意‘合则两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不顾客观事实、增加双方仇恨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都是对解决双方矛盾不利的、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台湾的判决书使用文言文,并有自己的一套语言特色,法官在正式任职前,须花三年时间来学习这一套语法,这样的目的一方面是因循守旧,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加法律的专业性,把普通人跟司法割裂开来,让少数人把持司法权威。以案判决书为例:
.....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
吴淑珍身为之妻,因意外受身体上残疾,固甚可悯,但她曾任立委,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在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不但不能力持清廉,反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鉅额私利......
本案中,孔某某明确表示,其指控认为吴某某侵权的语言为两处,一是“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二是“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评论依据的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是真实的,评论的语句是有针对性的、有诚意的,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吴某某存在借机损害孔某某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对于新闻评论而言,如果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主观上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即使在个别范畴内出现言辞激烈甚至稍有过激的语句,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视为在正常的评论范畴之内。特别是孔某某系某大学教授,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近年来因骂人事件亦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除非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具有明显的恶意。
因此,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亦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综合本案,难以认定吴某某的评论侵犯孔某某的名誉权。由于孔某某在微博骂人事件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赔礼道歉后,因为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传播,难免承受相关负面评价,且吴某某评论的重点并非针对孔某某个人,而是以该事件为评论基础,进而围绕高等学府、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师不能为人师表的危害等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话题的大段评论,从语气、语调、语境等方面综合分析、整体判断,难以认定其存在侮辱孔某某人格的恶意。孔某某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构成侮辱。
最后,法院认定吴某某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驳回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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